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《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》
2023-11-17
近日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《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《辦法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,將替代自2016年起施行的舊辦法。
《辦法》共六章三十五條,包括總則、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、監管評級組織實施、系統性影響評估、分類監管和附則,從總體上對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范。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。《辦法》設置公司治理、資本要求、風險管理、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,分別賦予權重20%、20%、20%、30%和10%,并設定對評級調升和調降的若干調整因素。二是明確評級組織實施流程。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分為信息報送與收集、初評、復核、結果反饋與分析、動態調整、后評價等環節。評級結果分為6個級別,級別越高表明機構風險越大,越需要監管關注。三是明確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與方法。以信托業務規模、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,賦予不同權重,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托公司。四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。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,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,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,相較于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提高監管強度。
據部門負責人介紹, 相較于現行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,《辦法》在三方面進行了完善。一是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。將評級框架優化為公司治理、資本要求、風險管理、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塊,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置,突出重點模塊及重點指標,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。二是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。強調賣者盡責,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,將“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”的經營理念貫穿于公司治理、風險管理、行為管理、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。強調失責賠付,要求信托公司綜合評估其受托履職行為,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。三是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。督促引導信托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,鼓勵信托公司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托、公益、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,規范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,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。